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全國性非亞奧運體育團體建立教練(裁判)制度實施原則重點條文介紹: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輔導之全國性非亞奧運體育團體,區分為下列:
(一)特定體育團體:國民體育法第3條定義之非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
(二)非特定體育團體:依法立案,其章程列有體育運動業務屬教育部體育署輔導之全國性非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且其團體名稱及章程明定主要推動之運動種類,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
2.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之會員。
3.具全國6個縣市以上(須含3個以上直轄市)該運動種類之地方性體育運動團體為其團體會員。
二、教練(裁判)依其專業能力(及職務),區分為下列三級:
(一)特定體育團體:
1.C級教練(裁判):擔任各級政府或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競賽之教練(裁判)。
2.B級教練(裁判):擔任國家代表隊助理教練及前款工作(擔任全國性以下各種分齡比賽及前款之裁判)。
3.A級教練(裁判):代表國家代表隊總教練及前款工作(擔任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之裁判、國家代表隊出國比賽之隨隊裁判及前款之裁判)。
(二)非特定體育團體:
1.丙級教練(裁判)
2.乙級教練(裁判)
3.甲級教練(裁判)
三、各級教練(裁判)講習研習時數:
(一)特定體育團體
1.C級教練(裁判):至少二十四小時。
2.B級教練(裁判):至少三十二小時。
3.A級教練(裁判):至少四十小時。
(二)非特定體育團體
1.丙級教練(裁判):24小時。
2.乙級教練(裁判):24小時。
3.甲級教練(裁判):24小時。
四、教練講習,其授課內容須包括:
(一)體能訓練法
(二)運動基本技術
(三)運動規則
(四)指導技術
(五)戰略與戰術
(六)運動營養學
(七)運動科學理論(生理學、心理學、力學、社會學)
(八)運動傷害防護
(九)英文(A、B、C、甲級講習必備課程)
(十)運動禁藥課程(A、甲級必備課程)
(十一)性別平等教育(性別意識與知能教育)
五、裁判講習,其授課內容須包括:
(一)運動規則
(二)判例分析
(三)裁判技術
(四)裁判職責
(五)記錄方式
(六)裁判示範
(七)實習裁判
(八)英文(A、B、C、甲級必備課程)
(九)性別平等教育(性別意識與知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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