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台北地方法院108年醫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9年醫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為例。先說結論,如果這位學習美式整脊的師傅沒有上訴,那很可能整個傳統整復推拿業原本的市場都會被出來做自費物理治療所的物理治療師群體整碗拿走、整鍋端去,進而激勵更多體系內的物理治療師出走;術後、復健、健保體系將會在短時間內產生巨變。對任何在位的執政黨以及往後要執政的政黨來說是十分不利的。話不多說,那我們就趕緊來看台北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衛福部就一行為是否屬物理治療的態度究竟為何吧!
一、本案被告,即該學習美式整脊的師傅遭到掌握並且得到法院承認具有證據能力的手法:
為告訴人(就是來做調理的朋友)進行拉筋抬腿、高舉、側舉、後拉手臂等牽拉運動;按壓告訴人背部、腰部、推部等按摩技術;抓住其頭部向左右前方移動;協助抱腿、側身進行被動關節運動 。
二、台北地方法院108年醫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法院的認定:
法院認定這名師傅"主觀上"有"治療或矯正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的意思",這種客觀上的行為即便口頭聲稱是調理,就已經屬於"物理治療行為",從而做出有罪的判決。並非是因為整脊行為是否屬於醫療行為而做有罪判決。(考證照的時候法規課都講得很清楚了,我就不再贅述了)
三、衛福部於上訴時就物理治療行為、整脊行為與傳統整復推拿行為的定義:
1.所謂物理治療行為,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參照。
2.物理治療及民俗調理之技術,所依據理論及所受訓練不同,應視其實質內涵及應用目的論之。惟民俗調理係以"紓解筋骨、恢復疲勞、為目的,不涉及醫療專業評估、診斷及治療,且不得宣稱具有醫療效果。
3.整脊屬於醫療行為,應由醫師、中醫師或物理治療師醫囑為之。
四、台灣高等法院109年醫易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法院的認定:
1.物理治療業務中之操作治療與運動治療,各涉及對患者關節或軟組織施力,或帶動患者肢體,進而達到止痛、消腫等治療、矯正人體傷病或殘缺之目的,如非以此為目的,例如坊間常見之民俗推拿等療法,僅係以紓解筋骨、恢復疲勞為目的,因不涉及醫療專業評估、診斷與治療,自非法之所禁。簡單來說,這位師父沒有明確要治療來調理的朋友的意思,就不能做出這位師傅有治療意思的認定。
2.合法從事身體調理服務之人,難免於調理過程中,會有對患者肢體施力或牽動到患者筋骨之情形,坊間常見之傳統推拿之民俗療法如此,"協助進行運動前後之暖身與伸展"亦如是(運動、健身教練注意一下,有時候也有被告的可能),但與法律明文限定物理治療師所得執行之操作治療或運動治療,甚至醫師方得執行之醫療行為,確有區分上之必要及其合法與否之模糊界線,依據前述說明及現有法令解釋,當應以執行者主觀上是否具有治療患者傷病之目的,客觀上是否有明確宣稱療效之作為,佐以招攬業務、營業方式、具體手法等為綜合判斷,方能於個案中確認其適法性,若依上開標準判斷後,認為並非物理治療行為甚至醫療行為,即便由不具物理治療師或醫師資格之人所施作,若未涉及違反其他法令,尚不違法,且於具有此類爭點之刑事案件認定上,自仍有無罪推定原則及罪疑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刑事證據法則之適用。
3.法院無法充分取得被告(師傅)確有宣傳療效與執行物理治療行為或是醫療行為的證據
(1)公司登記的營業項目為運動諮詢顧問中心,開立之發票為運動顧問諮詢費。
(2)檢方稱網路檢索師傅開的運動諮詢中心"xx"一詞會出現xx脊骨中心或xx脊骨神經保健中心之商家資訊,無論這是否為xx公司建立或容認之檢索結果,強調脊骨神經保健,仍與開立脊骨神經"診所"之意義截然不同,尚不能以此做為被告以公司之名開立"診所"之事證。
(3)師傅並未掛出任何證書或以何種擺設布置表示被告有物理治療師甚至醫師資格,雖其對外以名片表示自己是美國脊骨神經醫學博士,但並未透過該中心之陳設企圖使人誤認為其為台灣地區合格登記在案之物理治療師甚至醫師,自非有以從事醫療業務或物理治療業務為營業之號召。
(4)雖然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認定該案師傅所施作之行為屬於物理治療行為無誤,然而伸展運動、民俗推拿、物理治療中之操作或運動治療,往往有其針對部位及施作者舉動之類似性,並非以主動、被動作為區分,而應以是否有治療患者傷病之目的、客觀上是否有明確宣稱療效之作為等為綜合實質判斷,上述公會函文單純以運動或操作治療之定義形式解讀施作者(被告)之各該舉動,顯非中央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部所採之實質認定標準,亦與民間實況多有不符,同為本院所不採。
4.改判無罪的理由
(1)掌握之證據中沒有明確證據顯示師傅有"整脊"之醫療行為。
(2)證據的證據能力不足,僅以對話紀錄,而非類如其他一般醫事爭議所會有之病例、看診紀錄、手術報告等客觀資料,又顯然不完整(毫無被告施作時之過程、聲響及雙方對話內容),本案亦無法用治療結果回推確認被告當時對告訴人之具體作為,該等對話紀錄通篇皆為被告與告訴人口頭說明、談及或互相詰問、回應之對話,其性質至多屬於被告訴訟外不利於己之陳述及告訴人之傳聞指述。檢方並沒有提出有力證據讓院方形成(注意,是形成而非採取)有罪之確信。
(3)綜合上述,高院撤銷了台北地院的有罪判決。
以下提供懶人包:
一、整脊已經確定是醫療行為,可由物理治療師醫囑為之。
二、指壓、肘壓、擺位、拉伸、高舉、側舉等等的非整脊傳統整復推拿手法與物理治療行為高度重疊,法院對於傳統整復推拿行為與物理治療行為的分別,所採取之認定方式是以施作者主觀上有沒有要治療、矯正人體疾病、傷痛、殘缺的意思為判斷依據。上述的手法只要是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就可以認為是屬於傳統整復推拿行為而非物理治療行為。
三、登記的營業項目不能涉及醫療行為、物理治療行為。
四、不能有招徠醫療業務、物理治療業務之行為。
五、收費項目的名稱不能是醫療行為、物理治療行為。
六、不要給對方任何類似病例、看診紀錄、手術報告等等的物品、文件。
以上是由兩個法院判決整理出的懶人包,希望對各位同業夥伴有些許幫助,如果想看更詳細的資料可以去司法院的網站看判決全文呦。只要沒有宣傳療效,且不是以治療、矯正人體疾病、傷痛、殘缺的意思進行,傳統整復推拿師是有著無限可能的,運動按摩、運動傷害防護、居家照護等等領域都有能夠提供服務的所在,不怕沒有生計問題。最有麻煩的是之後的修法方向,政府是否會緊縮業務範圍。說到底還是一句話,提升自己的功夫並且讓身邊的人、有需求的朋友看到我們的專業,同時讓他們認識到整個法規與從業環境,逆轉偏見,進而提高社會地位,才是讓自己免於被淘汰的唯一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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