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說明

   自89年起,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依「酌量分期」原則,分別以89年7月15日衛署中會字第89040119號、92年8月7日署授藥字第0920001534號、93年2月10日署授藥字第0930000545號(本草綱目內之五穀雜糧、蔬果及畜牧漁獸類等161種品項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95年3月24日署授藥字第0950000895號、97年11月24日署授藥字第0970003691號及101年4月26日署授藥字第1010001670號等6號公告,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215項」,因部分品項不合時宜,爰公告停止適用,另重行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37項。

二、107年版之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百合、荷葉、銀耳(白木耳)、山藥、生薑、昆布、薤、馬齒莧、蒜(小蒜)、海藻、小茴香(子)、八角茴香(大茴香)、羅勒、龍眼肉、枸杞子、烏梅、大棗(紅棗、黑棗)、山楂、秦椒(花椒)、胡椒、芡實、淡豆鼓、蓮子、赤小豆、薏苡仁、牡蠣殼、菊花、黃精、薄荷、絞骨藍(七葉膽)、決明子、石斛、陳皮、肉豆蔻、草豆蔻、砂仁、人參花

 

#健康也是一種投資,讓我們一起努力替身體積攢更多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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